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

admin2022-08-02  34

问题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是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郭某出生在中国S市且户籍也在该地,2008年3月到B国留学,2016年5月毕业回国,受聘于某公司并居住在G市,2018年1月被公司派遣到C国工作,2019年3月回到G市,转而受聘于一家澳门公司,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五晚上回S市与家人团聚。根据上述定义,对张某经常居所地认定正确的是(  )。A、从2016年5月至今一直在G市B、2016年4月在S市C、2019年2月在C国D、目前在澳门

选项 A、从2016年5月至今一直在G市
B、2016年4月在S市
C、2019年2月在C国
D、目前在澳门

答案 A

解析 第一步:找出定义关键词。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二步:逐一分析选项。
A 项:郭某自 2016 年 5 月至今一直居住在 G 市,且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2 月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符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符合定义,当选;
B 项:2016 年 4 月,郭某在 B 国留学,不在 S 市,不符合“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不符合定义,排除;
C 项:郭某 2019 年 2 月属于劳务派遣到 C 国工作,不符合定义成立条件,不符合定义,排除;
D 项:郭某仅仅每周每一到周五在澳门工作,不符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不符合定义,排除。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gongwuyuan/86420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