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寻猫”事件 【背景链接】   9月22日,家住杭州某小区的

资格题库2022-08-02  26

问题 “万元寻猫”事件【背景链接】  9月22日,家住杭州某小区的周先生爆料,日前所住小区的一业主发布了一则寻猫启事,说自家猫丢了,愿意给提供线索的热心人1万元作为酬谢。后猫被同小区“牛妈”发现,经过失主确认,就是她家的猫。22日,发现猫咪的“牛妈”在群里发消息,指责失主拒绝支付“赏金”,有失信用。而猫主人说,酬金已经给了另外的人了。此外,“牛妈”还发现猫主人有撒谎的嫌疑。她出示了一组微信截图显示,小区宠物群网友群策群力帮猫主人逃避付报酬,其中就包括唆使失主作假,谎称这10000元酬金给了别人。9月23日,“万元寻猫未兑现女子”道歉,承认转账造假。  【综合分析】  失主“万元寻猫”,并不只是简单的“拾物该不该有酬”的话题。类似寻猫、寻狗或寻失物启事、寻人启事等悬赏广告不少,但在当今社会,有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发悬赏广告时重酬承诺,当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的要求,符合酬谢的条件,却又翻脸不认账。有人还会“温情脉脉”一点,比如给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一定报酬,但不完全兑现承诺;有的人会找借口不兑现,比如称已经有人先找到,对方不具备酬谢条件等等,这是一种不履行自身承诺的行为。  既然不愿或无法支付高额的悬赏金,就不应当发布这些夸大虚空的金额信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也是法律对诺而有信基本原则的维护,由此可见,这种行为已然是一种失信行为,违背了契约精神。同时难以兑现的悬赏广告,也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让社会诚信缺失变得更加严重。  【相关问题】  一是缺乏诚信,契约精神不足。这起事件引起众人热议,无疑是让诚信问题的折射,小区是个“群居部落”,居民的交互密度较高,也由此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相互的信任来协调相互的关系。诺而不践暴露的是个人品德有损。“悬赏”不兑现、失信于众,出尔反尔的行为无疑是对诚信的践踏和对良善的戏耍,即便是猫找回来了,也得不偿失。  二是法律意识缺失。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由“悬赏承诺”导致的争端并不在少数。从立法角度说,相关的法律安排不可谓不明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同时为了定分止争,贯彻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中国对于此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规程,而开出“空头支票”的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准则。  三是责任义务意识淡薄。对于拾物到底该付多少报酬,或许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其中还是有些共识:比如说到做到、言而有信;又比如合理补偿对方的误工费用,对付出的劳动给予相应报酬等等。因此,“牛妈”作为发现猫的人,收不收酬金是帮助人的事。但是作为失主,应该履行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动表达诚意,给予帮助者应有的尊重,而不是逃避责任,一味要求对方“拾金不昧”,义务帮忙,这才是“道德绑架”。  【相关对策】  一是要加紧理论研究。在理论上,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解还存在很大分歧。“单方行为说”与“契约说”导致的结果不一样,对其性质采契约说是造成纷争不断的重要原因。为此类纠纷的发生。现在法律界应当结合我国悬赏制度的社会实践,对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等加以明晰、规范、系统化。  二是加快完善立法。针对我国悬赏制度的社会实践及存在的问题,有权机关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悬赏制度在法律化、程序化的轨道上顺利施行,对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构成要件加以严格的规定,如对行为的完成标准,对酬金标准、报酬的给付办法、给付时间,对广告的主体(或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形式(或口头、或书面、或报纸、或广播电视或张贴栏等等),及其它权利义务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保障交易安全。  三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悬赏广告承诺履行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在社会中也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民众需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到发布悬赏信息背后的权责、债务关系,自觉履行应当偿付的责任,而才能够化解此类矛盾,减少纠纷的产生。  四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净化社会秩序。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全人类所认同的道德规范,诚信,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社会中的个人应自觉遵守法律,增强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不诚信的危害他人的行为尽心监督,举报,勇于使用自己的权利,有关部门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减少失信行为。  【权威论述】  懂得感恩、换位思考,并给予一定的回馈,至少信守“悬赏”承诺,这种要求不为过,甚至是基本底线。  ——人民网  当承诺作出后,主人就必须遵守,否则,不仅在道德上失信,更在法律上构成了违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制日报》  【高频金句】  1、莫因小利废大义。  4、“悬赏”不兑现、失信于众,也无疑是对良善的戏耍。  2、“重金寻猫,失主反悔”一类事,最恶劣的影响恰恰在于,暴露了法律对于“线索提供者”利益保护的孱弱。  3、毋庸讳言,“赏金激励”是人们协助找人寻物的重要动力。而“寻猫”一案,演示了这种“空头支票”的脆弱。  【案例拓展】  梁海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海文承接了位于佛山市金本工业园佛山市合竣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及仓库建设工程,之后雇请多名工人入场施工。期间,梁海文在收到合同约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资上涨导致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胜文等22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31706元。2013年1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梁海文支付,被告人梁海文拒不支付并逃匿,2015年4月11日在广西北海火车站被抓获。2016年4月7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海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予以完成。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否则无异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以对劳动力的无成本无风险的使用来获取经营利润。  拒付酬金 失主被诉给付报酬2000元  2008年6月6日,刘某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一张50万元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排看电影的贾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刘某回去后,发现公文包丢失,便在媒体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将公文包在一周内归还,将予以重谢,并给付酬金2000元。”贾某看到启事后,便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将公文包归还了刘某,并向其索要酬金2000元。  而此时刘某声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其本人的联系方式,贾某应当主动寻找丢包人,物归原主,贾某没有这样做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而贾某则表示,刘某在报上刊登的启事是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请求报酬。双方发生争议,贾某将刘某告上法庭。最终判定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贾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悬赏10万寻线索事后反悔成被告 “民间悬赏”广告需规范  2007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山东省沂水县夏蔚镇某村妇女某某因被面包车撞到后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肇事后,驾驶人逃逸。7日,于某的儿子纪某贴出悬赏10万元寻找目击证人的广告。邻村村民于某看到悬赏广告后,遂与纪某取得了联系,告知愿意提供线索。当天,在于某某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于某提供线索经交警认定确定肇事者之日起,纪某于三日内将10万元交付给于某。  19日,警方根据于某给纪某提供的逃逸车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于某多次索要10万元悬赏金未果,遂一纸诉状将纪某、田某告上法庭。但纪某表示,当时悬赏只是想着要为母亲讨回公道,他是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写下的悬赏金额,而他认为目击者也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线索破案。但是于某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纪某就应该付给他赏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胶州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纪某一次性付给于某悬赏金26000元,并把肇事司机赔偿给纪某的面包车也给了于某。  【时评文章】  重酬寻猫言而无信,放大“悬赏承诺”的脆弱性  近日,浙江杭州一小区业主家的猫走失,该业主重酬万元寻猫。据钱江晚报报道,业主“牛妈”发现小猫并拍照发到业主群后,找回猫的失主带着小礼品上门道谢,却未提酬金。被问及时,失主解释称是其他业主看到消息通知她的,所以酬金已经给了别人。不过,一份群聊记录却显示,有人帮失主“支招”,“你就说(酬金)打给通知你的邻居了。”  重金悬赏背后的狡黠与算计,让这场邻里相助的暖心一幕变成了闹剧。“牛妈”表示“都是邻居,原想着万一对方要给钱,千万不能收”,其言下之意“如今跳出追究,纯属为理不为钱”;而失主也透露,“万元寻猫赏金,已经分给了那些提供线索的人”,力图以此力证自己绝非言而无信之人……至此,这场悬赏寻猫大戏引发的舆论热议远超想象。  在诚信精神被提到空前高度的当下,猫主人的自食其言、出尔反尔,自然说不过去。尽管其主张“酬金已给别人”,却无法提供相应凭证。此外,再加之被挖出的群聊造假记录,更是坐实了其可疑行径。  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由“悬赏承诺”导致的争端并不在少数。从立法角度说,相关的法律安排不可谓不明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真正复杂的,其实还在于事实认定环节。以本案为例,失主说“早有人提供线索”,之于此“牛妈”很难证伪。而就算真要起诉索取酬金,本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牛妈”还必须证明确是自己的线索让失主找回了小猫——这想想都觉得麻烦。  相比于拾得人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的情形,提供线索之前的“悬赏承诺”的履行、赏金的支付,其实都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重金寻猫,失主反悔”一类事,最恶劣的影响恰恰在于,暴露了法律对于“线索提供者”利益保护的孱弱。它让公众明白,相关的“悬赏承诺”并无太多约束效力可言,在多数情况下,失主是否给予赏金,更多还要要看自觉、看心情。这一状况,会否中伤人们帮忙寻找遗失物的热情呢?  毋庸讳言,“赏金激励”是人们协助找人寻物的重要动力。而个别失主借着小聪明省下“赏金”,今后更多失主却可能面临“开出赏金也无人应和”的窘状。因小利废大义,概莫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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