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

最全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几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造成几千万、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   全国监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今年5月10日启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近年来,我国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重要成果,2003年1月到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其中,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   2. 2003年,福建省某县林业局下属林业总公司改制。时任局长王某考虑到林业机构庞大、经费困难,企业改制、改革都需要大笔资金,于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决定由林业总公司木材经营部开展为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和木制品代办运输证业务,并要求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在局长明确“指示”下,木材经营部采取制造“空伐区”和“虚盘仓”等手段,通过林业局相关部门为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2277余立方米和木制品1. 6万余立方米代办木材运输证,获取代办费50万余元,“金税费”208万余元。   在很多人看来,王某的行为是在林业局各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的,没有暗箱操作,百万余元的收入,王某也没有中饱私囊。王某只不过是为了维护本部门的利益,是“为公”谋利。然而,王某的做法致使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和木制品合法化,扰乱了正常的林政管理秩序。   3. 2003年5月,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办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干部瞒报井下被困人数,造成了极恶劣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案件作为渎职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事故发生的重要的间接原因就是,左云县、张家场乡管理、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玩忽职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11人。今年1月,阳高、灵丘、大同南郊区和大同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在这次判决中,11名渎职犯罪嫌疑人,8人被判缓刑,3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判处不当”、“量刑偏轻”的质疑声不绝于耳。随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上述4个基层法院为此进行了认真审查,相关法院进行了重审、再审。2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称,11名犯罪嫌疑人有8人已重新审结,5人被判实刑,3人维持原判,原被判处缓刑的3人再审时下落不明,抓捕待审。   左云矿难中犯罪嫌疑人的轻刑化并不是个别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 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 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数的3. 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   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 6%。   对此,高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这是渎职侵权犯罪“处理难”的一个表现。他在做客新华网时说,渎职侵权犯罪“本来法律规定的刑期就不高,你再弄一个免刑和缓刑,这样缺乏严肃性,实际上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放纵,或者说放任。“我们检察机关要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处理轻了,该抗诉的就抗诉,从而改变目前这种惩治不力的状况。”但他同时表示,法律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不在于用重典、判极刑,最关键是要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犯罪了,就要得到查处。   4. 2007年6月1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起一行赶赴山西洪洞,对查处黑砖窑进行督促。   连日来,媒体一步步跟进揭露,撕开了一道痛楚的社会伤疤。但是,很多人没有注意到:黑砖窑非法用工问题,至少在4年前,就已震惊过全国。   那时,一位名叫张徐勃的陕西民工,在被骗至山西永济一个砖窑打工的3年中,失去人身自由,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悲惨生活,两腿致残后遭弃,幸得村民热心相助,才拣回生命。此事的披露,掀开了当地黑窑主非法用工的冰山一角。   此事过去4年,依然是在张徐勃当年遭受非法用工的永济县以及洪洞县,依然是在屡打不绝的黑砖窑,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   黑砖窑事件,集中出现在乡镇的一些小砖窑。这里,有我们的基层政府在,黑砖窑也并非完全隐身地下,窑工惨状时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为什么当地干部竟纵容如此胆大妄为的违法行为在眼皮底下升级?   更有,洪洞县的黑砖窑主竟是村支书的儿子;一些民工被解救出来,竟遭再次“倒卖”……   一方面,近年来少数乡镇政权失位、失范现象屡屡出现。另一方面,则是许多中央精神在基层执行过程中,走味、变调,甚至被截留。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乡镇政府本该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但眼下的情况是,少数乡镇政府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财政困难,有的财政收支缺口巨大,债务沉重。于是,某些基层政府,或消极怠工,或利用非法手段创收,造成了某些地方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5. 陈某,四川省成都市司法局原局长,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陈某在担任彭州市委书记期间,在相关公路绿化、办公楼的修建等6项工程和购买土地等事项中,多次收受请托人送的贿赂款共381万元和美元2万元。   其实,在刚参加工作及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陈某的思想是比较单纯的,满怀激情想认真搞好工作,干一番事业。就是要到彭州时,陈某也曾暗暗发誓要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干事,在彭州这个舞台好好实现一下自己的人生价值。但做了市委书记,当了“一把手”后,随着职位的升高,权力的扩大,找他的人多了,说好听的话的人也多了,于是他的头脑逐渐开始膨胀,自以为是的思想越来越重。   当市委书记,可以说是行有车,食有肉,丰衣足食不用愁。但是他仍然不满足,满眼看到的都是高消费的生活,特别是随着接触人群层次的多样化,加之受市场经济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开始出现异化。尤其是看到一些老板本事不大,水平不高,却神通广大,坐名车穿名牌,他的心理开始不平衡了。   随着思想的下滑,以及各种现实的催化,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质的变化。把自私作为了人的本性,认为人人都是自私的。在人生观上则认为,人生一世,草木一秋,转眼就百年,应该早点捞点钱,过有品质的生活才行。就这样,陈某开始在思想上形成了一种自私的价值观即“办实事、图实惠”。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陈某的金钱观也发生了变化,认为钱越多越好。继而开始从推推让让收红包,到逢年过节收礼金基本上是来者不拒,后来开始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从最初收钱时心跳加快、手发抖,到后来看着一捆捆的人民币收起来也心安理得。   6. 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兴建,给城市周边的农村带来了无限生机,也使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在征地补偿款不断向农村发放的同时,一些地方监管机制却长期缺位,少数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案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的难言之痛。   洛三高速公路是我国东西交通大动脉连霍高速公路的一部分,途经河南省陕县16个行政村。自2001年以来该县检察院先后查办了贪污洛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案件22起33人,涉案金额106万余元。这33人中既有担任村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出纳、会计等职务的农村基层干部,还有乡镇分管土地、财政的干部,也有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的工作人员。   无独有偶,河南省封丘县检察院去年在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阿深高速封丘段工程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时,也揪出了三条“蛀虫”。该县留光乡周庄村原村会主任杨勒连,将本村的补偿款中的2万元借给本乡的一名乡领导使用,4. 7万余元则拿来为儿子看了病。留光乡留固村原村委会主任薛德逊,则将补偿款11. 5万元用于自己和朋友做生意。赵岗镇南城岗村原村委主任王令修,将1. 2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借给朋友,以获取高额利息。   征地补偿款缘何成了“唐僧肉”?封丘、陕县两地的办案检察官分别对查办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虽然一个是贪污案多,一个是挪用公款案多,但案发原因几乎是一样的。   办案检察官说:“除了村干部法制意识淡漠外,涉案行政村的财务管理异常混乱,收入不记帐、虚列开支、白条入帐、虚报冒领等现象司空见惯,使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有机可乘。”   另外,乡镇财务干部监督不力,对补偿的使用和发放没有进行及时的核对、检查。而开发主体、建设主体与乡镇一级和村一级不能正常衔接,缺乏有效监督,致使村干部之间、村干部和乡镇土地管理人员之间、村干部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私分、挪用占地及附属物补偿款。   7. 在现实社会中,“公帐”全额上缴国库的规定往往被大打折扣,一些地方“私帐公抵”的现象屡见不鲜,其表现形式尽管五花八门,形形色色,其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通过“私帐公抵”为部门或单位攫取好处。群众上访反映,当地一家企业多年拖欠养老保险近千万元,把两层办公楼让给劳动保障部门使用后,所欠的“公帐”就全面冲销了。又如,河南濮阳市劳动保障局减免企业870多万元养老保险费换取6辆轿车(2006年8月21日新华社消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可见,其“减免”之说纯粹是托词。二是通过“私帐公抵”谋取个人私利。河南内乡县马山口镇工商所长齐彦勇与当地一些酒店私下达成协议,他的吃喝钱由工商管理费冲抵。其中,在一家酒店冲抵吃喝钱3200元,酒店老板索要抵帐剩余的3707元时,竟被所长扇了一耳光,当场晕倒(据2004年11月9日《河南日报》)。此类吃喝冲抵“公帐”的现象,已经在一些地方形成“潜规则”,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都与酒店有这种不成文的协议。有的单位领导常年的烟酒和待客桌席都由酒店提供,最后统一由“公帐”冲抵。有的人甚至连一年的生活用品也都由“公帐”冲抵。日前记者在某县级市采访获悉,某税务所长王X情人装修房屋,所有的材料是四五家商店凑的,人工是一家装潢公司出的,所有花费都是从各家的税收中冲抵的,总计将近10万元。   此类“公帐”,不管是哪一个部门负责征管的,都是公共财政的钱。一些官员利用征管   “公帐”工作之便,监守自盗,“偷梁换柱”,将本该上缴国库的“官银”转换成物品予以载留侵吞,其性质都是“国贼”,都是贪污,都是腐败。想想看,如果把全国各地这类腐败恶行来个大清理,被截留、盗窃的公共资金笃定是个天文数字。   8. 建设部官员近日批露,中国662个城市中,2万多个建制镇中,约有五分之一的城镇建设存在“形象工程”。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王天锡说,由于一些城市长官意志严重,不按科学态度搞建设,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仍较为突出。宽马路、大广场、豪华办公楼等,无论在东部、中部还是西部地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他举例说,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一个5万人口的城市,却要修能容纳6万人的大广场的笑话。   五分之一的城镇建设存在“形象工程”,意味着全国约有132个城市、4000多个建制镇存在“形象工程”。在全国倡导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的今天,真可谓是违法乱纪的城镇长官“遍天下”。我国的法制建设与民主进程被有些地方长官践踏得支零破碎,他们给地方的经济造成的损失也必定是谁也算不清楚的“天文数字”。   按道理说,“形象工程”一般耗资巨大,是关系到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事,它牵扯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按《宪法》规定,需要经过地方人代会审议通过才能实施,即使不需要经过人代会审议、批准,也需要针对工程项目开展论证会。虚心听取群众、专家的建议,然后地方行政领导班子根据论证情况,以及地方财力做出集体决议,最终确定工程是否上马。   另外,我国早就出台各种法规,明令禁止“形象工程”的上马。2003年11月,我国明确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及“政绩工程”项目,别墅项目、高尔夫项目,一律不报批用地,明令“封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2004年2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自2月15日起,各地城市一律暂停批准红线宽度超过80米(含80米)的城市道路项目和超过2公顷(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3月,国务院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强调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明确规定:“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等。所有这些规定,目的是确定死的“杠杠”,以限制地方“形象工程”的过度泛滥。   但是所有的法律法规在有些地方形同一纸空文,宽马路、大广场、豪华办公楼等屡屡上马,大批的良田被占用,很多工程成为“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一年形成工程,十年还不清债”这种劳民伤财的行为;还有的地方出现别墅成羊圈、广场成麦田的奇怪形象。于是,地方的经济蒙受巨大损失,党和政府的形象被损伤。   9. 某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简文豪以及该局12位处长组成庞大的接访团,坐镇市信访局。   上访问题一:十多年拿不到临迁费。   简文豪回应:两个星期内出解决方案,送到居民家中。   市民袁先生等5位来访群众说,由于拆迁补偿费涉及多个部门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200多户居民在拆迁后十多年都拿不到临迁费。“我上访30多次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有些工作人员还给我们脸色看。”袁先生说。   “如果是我们工作没有尽到责任的,某些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的,请允许我代表我们局向你们道歉!”这时,简文豪站了起来,深深地鞠了个躬,袁先生等人愣了一下,也同时站了起来,向简文豪回敬了一鞠躬。之后,简文豪耐心地解释有关政策,并表示两星期内一定把解决方案送到袁先生家里。   上访问题二:付清房款验收时,房子“不见了”。   简文豪回应:在预售商情况核查清楚后,下周内给出答复。   市民张先生投诉称,自己2002年在海珠区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商品房还没有建成,预售时,这套商品房在房管局的资料上是有的,而且相关手续齐全,张先生向银行贷款付清了房款。2003年,该套商品房竣工,但当他要去验收的时候,却发现这套31B的单元奇怪地“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另外一套商品房。张先生要求要回自己在预售的时候购买的31B单元的那套商品房。   简局长当即回应称,国土房管局会派专人到现场查明情况,在预售商情况核查清楚后在下周内给张先生答复。   10. 从2006年12月15日起,石家庄各繁华街道、十字路口,亮起的一块块电子屏幕显示出的“权力清单” ,却让人心生暖意!   2006年以来,石家庄市各部门对行政权力进行了清理审核,明确了规范标准,将行政职权细化分解为12项。全市清理界定各类行政权力42469项,其中市政府本级223项,市直55个职能部门共2943项,县(市)区政府本级也做了相应的清理和界定。各地、各单位都结合实际建立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公开专栏,将部门概况、部门职责、班子分工、机构设置、行政职权目录、流程图等初步进行了公开。除已启动的路口电子显示屏公示外,石家庄还将建立行政服务大厅、政务公开网络平台等。   “你看这屏幕上,到城管局办事啥要审批、啥得收费,一清二楚,心中有数好办事!”“活了大半辈子,这还是头一回看到政府部门这么透明!”这是当地市民驻足观看时发出的议论和感慨。石家庄设置“权力清单”的做法,虽然还刚刚起步,这种做法产生的效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义等,将会随着事情的进展进一步凸现出来。   从这个意义上讲,石家庄这些“权力清单”就为进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提供了便利。通过理清权力种类,规范权力大小,界定权力范围,人民群众可以了解权力的使用范围,程序方式,运作模式等。有关权力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公诸社会,睽睽众目和有力监督,能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强化执法人员执法为民和文明公正执法的观念,建设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治政府。   11. 2007年9月,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负责起草该《办法》的深圳市监察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对行政责任体系的完善”。   今年初,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及市纪委全会提出“政府部门失职要向市民道歉”,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认为这是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但也担心会流于形式,期待着政府能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为了落实这一要求,更好地完善行政责任体系和行政问责机制,深圳市对政府部门的责任检讨和失职道歉行为,以制度形式加以确立和规范。   《办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这些“重大事故事件”,包括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门报告。   对于失职道歉制度,《办法》规定,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道歉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要说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办法》还规定,失职检讨、道歉并不代替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而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目前,深圳已明确了108种行政过错行为。据统计,仅2005年10月到2006年12月,深圳监察机关就实施行政问责120件、对99人追究行政责任。2006年,监察机关先后对3宗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了问责,督促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公开检讨。 请用不超过40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中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要求:概括全面,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选项

答案

解析 资料中反映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如瞒报矿难事故人数、盲目上马“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如向企业索要好处,放纵其违法行为,行政征收中“私帐公抵”,谋取个人或部门私利;贪污受贿、侵占公共财产,如贪污公款,收受贿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如基层政府纵容黑砖窑非法用工,间接侵害劳工的人身权利。

  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职务犯罪放任不合格产品、“豆腐渣”工程泛滥、黑恶势力横行,导致群众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次,损害公共利益。少征税费、贪污、盗用公款和各种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财产的巨大损失。再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腐蚀行政权力,损害政府公信力,降低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影响政府公务的顺利执行和施政目标的实现,败坏社会风气,阻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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