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

admin2022-08-02  54

问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对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而李某并无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B.银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C.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偿D.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选项 A.银行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
B.银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C.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偿
D.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李某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2)选项B:李某为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但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具有代偿能力并不影响李某的保证责任承担。(3)选项CD: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虽未与债权人约定份额,但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仍旧有效,故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gongwuyuan/259215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