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持

admin2022-08-02  24

问题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A: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B: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整会计年度C:之日起12个月D:当年剩余时间

选项 A: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B: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整会计年度
C:之日起12个月
D:当年剩余时间

答案 A

解析 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其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出具相关财务顾问报告,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财务顾问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并承担下列工作:①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②督导上市公司依法披露所属企业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信息。③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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