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执行人李某因过失被别人骗走合伙企业中的一大笔资金。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

admin2022-08-02  46

问题 某合伙企业执行人李某因过失被别人骗走合伙企业中的一大笔资金。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李某除名,李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定有异议,李某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解决?()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D.向其他合伙人抗议

选项

答案 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804191.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