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5月1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A

考试题库2022-08-02  91

问题 案情:2012年5月1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A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B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C市在合同上捺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D市。(事实一)张某乔迁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为其搬家。乙指派员工李某前往,李某担心人手不够,遂请来进城打工的同乡王某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李某倒车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车后,将其撞倒在地。(事实二)张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3年。半年后,张某隐瞒已经出租给陈某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事实三)问题: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签订地是何地?2.假设在事实一中,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张某已经不具备购房的资格,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哪些权利?3.在事实二中,王某要求张某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主张?为什么?如果不支持,其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4.在事实三中,陈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能否支持?若张某的哥哥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应行使什么权利进行救济?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地是C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地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字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返还1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据此,张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因国家出台调控政策,张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构成情势变更,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且返还10万元预约款和利息。
3.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因为张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王某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搬家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4.法院不能支持其优先购买权的主张。陈某有权主张其和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对张某的哥哥继续有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张某的哥哥作为张某的近亲属,符合该条第1项情形,承租人陈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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