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交通肇事罪等、数罪并罚[答案及解析]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甲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质,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即使是为讨取赌债、高利贷而非法扣押人质的,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甲将丁某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罪。《刑法》第12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故甲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甲在汽车上要求乘客交出财物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在交通工具上的抢劫罪加重犯。其撞倒第一个行人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要求其停车仍不停并连续撞倒数人,在逃逸过程中又撞倒多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乙对丁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致丁死亡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甲、乙、丙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缺乏扣人质向第三人强要财物的目的,不具备绑架罪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向丁家人发送敲诈信件的目的是掩盖罪行,并非为了勒索财物,不具备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要件。
乙趁司机不备时将车开走,符合抢夺罪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特征,构成抢夺罪;撞倒他人后发现他人未死而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乙突然起意将车开走的抢夺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乙与丙不构成抢夺罪的共犯,但在乙撞倒人后,丙叫乙开车逃离,是指使司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