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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几则新闻报道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了活体器官捐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引起了不少法律上的争议:活体器官是否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活体器官能否以还债为目的进行捐赠或者以其进行买卖呢?
民法原理认为,活体器官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允许将其作为物来看待的。《物权法》中的作为物权标的的物,通常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其应具有非人格及非社会的属性。而对于活体器官来说,由于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即成为人格利益的载体,是具有人格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因此,如再将其作为现代社会中物权的标的,无异于奴隶主义的复活。但是,现代社会中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为了鼓励治病救人及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活体器官是可以被作为物来看待的。例如,输出的血液、捐献的器官,但这种作为物来处分的行为,必须对其条件、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前提。因此,以还债为目的捐献活体器官或买卖活体器官的行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用于买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可流通的"物",也包括能为人类所支配的自然力如电力等,但绝对不包括人的活体器官。因此,买卖标的不存在合法性,就使整个买卖行为失去了其合法存在的基础。
其次,如果并未直接表现为买卖关系,而是表现为以捐献器官来抵偿债务,这似乎存在合法性,但从法理上讲,却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即当事人以貌似合法的行为掩盖了目的违法的行为。因此,以还债为目的来捐献活体器官的行为也不具有合法性。
最后,对于处分活体器官的行为,其主体应是活体器官的权利人本身,他人无权处分。即使权利人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也不能代为捐献器官。这是因为,并非所有法律行为都能代理,具有人身性的行为,须本人亲自实施。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活体器官的捐献行为,防止变相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我们呼吁应尽早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利于调整及促进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器官捐赠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