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2分)
【参考答案】
1.市政府实施了4个具体行政行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这算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值得探讨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也具有可诉性,因此本题答案应为四类、5个具体行政行为,司法部答案认为是4个具体行政行为,值得商榷。
2.本案被告为市政府,并非经过复议维持原行为的省政府。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所以法院不宜对其作出实体判决。但该行为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应不予认可。
5.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有: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
6.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