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2分)
1.【参考答案】
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考点】合同的分类
【详解】
首先,甲、乙、丙三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相互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其次,要明确甲与乙、乙与丙、甲与丙之间属于何种合同关系。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给予其具体命名、并对其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文规定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等;无名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未予明确命名、对其权利义务关系未予以明文规定的合同。在信用卡所涉及的三方法律关系中:第一,甲与丙,在甲消费之后,形成清晰的买卖合同关系,丙为出卖人、甲为买受人;第二,甲与乙之间,亦形成清晰的借贷合同关系,甲为借款人、乙为贷款人。除前述有名合同之外的,甲、乙、丙三方的关系则为无名合同关系:其一,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类似委托债务承担的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即甲本应向丙支付价款,现委托丙支付或将该债务转移给丙。其二,乙与丙之间:一方面,丙必须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其类似委托的无名合同关系,即丙受乙的委托有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向第三人甲为给付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持卡的第三人甲与丙形成买卖合同,丙完成交付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另,本题设计有瑕疵,因为201 2年3月之前,甲尚未消费,不存在甲、丙之间的关系。
2.【参考答案】
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考点】债务承担
(1)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有两层法律含义:第一,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即为甲与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甲将其对出卖人丙所承担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乙承担。第二,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即债务承担协议经债权人丙同意,丙对甲的债务免责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2)乙不得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其理由有二:第一,甲与乙之间、甲与丙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即负担对乙付款的义务,其不受甲与乙之间关系的影响。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新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的关系,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3.【参考答案】
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
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乙与丙之间存在还款关系,乙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
4.【参考答案】
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
【考点】合同相对性
在乙、丙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无名合同关系,即丙受乙的委托有与第三人甲订立合同、向第三人甲为给付的义务,所以,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则构成违约,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并非这一委托合同当事人,不可请求丙承担责任。
5.【参考答案】
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考点】自然人间借贷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题中,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不构成违约。
6.【参考答案】
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考点】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担保物权受侵害的救济
《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另,《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戊的行为,侵害了乙的抵押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参考答案】
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优先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考点】抵押权的对抗性
按照前述《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乙就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权。《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按照该规定,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甲无权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即使认可甲可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乙仍然可就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