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伤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

考试题库2022-08-02  47

问题 <P>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伤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 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P><P>问题:</P><P>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对上述材料加以评论。</P><P>答题要求:</P><P>1.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P><P>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P><P>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P>

选项

答案

解析

【定事实】  材料中,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海自2007年开始,2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参与换妻,实施多人性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对包括他在内的22名参与者,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2010年4月7日至8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当事人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审结,引发了一场罪与非罪的讨论。


【站立场】  我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我们可以得出换妻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结论。


【析概念】  换妻行为是指不同夫妻相互间交换妻子发生性关系,换妻符合人性的需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全是一种个人选择,对他人无伤害。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西方国家往往按无罪处理。


【说理由一】  我国现行《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结合本案,既然换妻行为属于刚刚兴起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说理由二】  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结合本案,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是指召集许多人胡乱进行猥亵、性交的行为。而所谓“淫乱活动”是指性交和其他性行为,包括鸡奸、兽奸等变态行为,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聚众淫乱罪中,必须是没有特定对象的乱搞;而在本案件中,他们大多认识,在一起做爱时也是有特定的对象。另外,他们并非在公开场合,而是封闭空间中。因此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的特征。


【说理由三】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出发,在犯罪客体方面,它侵害了善良风俗、社会公德。在犯罪客观方面,第一是要聚集多人,通常理解应为3人以上;第二是进行淫乱行为。在犯罪主体方面,首先必须为年满16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必须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与者。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善良风俗,但还是故意要通过淫乱行为来满足需求。马尧海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参加的“换妻”或性聚会具有封闭性、隐蔽性、自愿性,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故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再强调,做评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无罪,换妻行为本身不应属于犯罪,但同时希望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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