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事实】 材料中,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海自2007年开始,2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参与换妻,实施多人性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对包括他在内的22名参与者,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2010年4月7日至8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当事人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审结,引发了一场罪与非罪的讨论。
【站立场】 我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我们可以得出换妻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结论。
【析概念】 换妻行为是指不同夫妻相互间交换妻子发生性关系,换妻符合人性的需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全是一种个人选择,对他人无伤害。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西方国家往往按无罪处理。
【说理由一】 我国现行《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结合本案,既然换妻行为属于刚刚兴起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说理由二】 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结合本案,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是指召集许多人胡乱进行猥亵、性交的行为。而所谓“淫乱活动”是指性交和其他性行为,包括鸡奸、兽奸等变态行为,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聚众淫乱罪中,必须是没有特定对象的乱搞;而在本案件中,他们大多认识,在一起做爱时也是有特定的对象。另外,他们并非在公开场合,而是封闭空间中。因此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的特征。
【说理由三】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出发,在犯罪客体方面,它侵害了善良风俗、社会公德。在犯罪客观方面,第一是要聚集多人,通常理解应为3人以上;第二是进行淫乱行为。在犯罪主体方面,首先必须为年满16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必须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与者。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善良风俗,但还是故意要通过淫乱行为来满足需求。马尧海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参加的“换妻”或性聚会具有封闭性、隐蔽性、自愿性,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故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再强调,做评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无罪,换妻行为本身不应属于犯罪,但同时希望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