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在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的过程中,与诉权的扩张和保障相伴随,民事诉讼中也出现了大量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现象。比如:提起毫无根据的骚扰性诉讼、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案外人串通合谋恶意逃债、滥用上诉权、滥用申请再审权等。这些诉讼中非诚信现象的存在,浪费了稀缺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诚信原则的落实作出了具体化的制度安排。首先,禁止恶意诉讼。据此,当事人相互之间如果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则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还要视其情节之轻重,为其课加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禁止恶意逃债。最后,防止“举证突袭”,新法规定了举证时效制度。
诚信原则真正贯彻了新《民事诉讼法》的始终,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进入到新时期后必然产生的具有时代色彩的诉讼伦理原则,是善意诉讼、真实诉讼、协同诉讼、有道德地进行诉讼的法律化要求。可以预期,随着诚信原则的入法,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中一度横行的非诚信、恶意、有意制造诉讼障碍等“诉讼病理”现象将会大大减少,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协同诉讼、和谐司法的诉讼机制将稳步地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