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例文】
为“黑店”挂匾于法无据
店铺触犯了法律而被法律惩罚,但其所受到的惩罚应该是法律所规定的,超出法律的范围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属不合法。材料中,某火车站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初衷是良好的,但做法已经超出了法律的授权。我认为,未经法律授权,擅自给店铺挂上“黑店”牌匾,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理由如下: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行政主体的权责法定,一切权力需要法律明文授权,否则不能构成合法。同时,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材料中,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给四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则已经明显的超越其所被授权的范围,所以这个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
其次,法律与道德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法律和道德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如果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用法的规范去调整,那便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实是将一种道德评价采取行政手段表现出来,是不可取的。
最后,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就会对私权利造成伤害。公权力由于本身的优势地位与天生的膨胀性,极易侵犯私权领域,所以如果公权力得不到严格的限制,则必然侵犯到私权领域。材料中,派出所凭空制造出一种“挂牌”的处罚方式,其可能影响以后在这里开店的人的经济效益,而且如果放纵这种行为,以后很有可能会随之产生各种稀奇古怪的处罚方式。
总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不能根据行政机关自己的想法随意作出,否则便是对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一种极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