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7日,秦淮市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

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P>2009年8月17日,秦淮市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 7人。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 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尧海,顶着“大学教授”的头衔,又是“换妻”游戏中的组织者,他被列为22名被告人之首。22人的被告阵容,创造了1 997年修订《刑法》1 3年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记录。20 1 0年4月7日至8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P><P>在两天的庭审中,马尧海的辩护人与检方就“聚众淫乱”的罪与非罪展开了辩论。马尧海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马尧海也高调地对外宣称“自己无罪”。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从起诉内容可知,马晓海的性活动,都是在家中这种私人场所进行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该以“聚众淫乱罪”论处。法院最后判决马尧海成立“聚众淫乱罪”。</P><P>20 1 0年3月23日,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李银河在博客上呼吁取消“聚众淫乱罪”,保护马尧海的性权利,让这场争论达到了高峰。他认为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P><P>问题:</P><P>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P><P>答题要求:</P><P>1.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P><P>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P><P>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P><P>参考条文:</P><P>《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P>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P>

选项

答案

解析

【参考例文一】


【定事实】  材料中,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海自2007年开始,2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参与换妻,实施多人性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对包括他在内的22名参与者,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20 1 0年4月7日至8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该案。


【站立场】  以上的法律事件的产生说明一个人的行为有选择的自由,但是必须在法律的制约下进行选择,而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保护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才能真正实现!


【析概念】  换妻行为是指不同夫妻相互间交换妻子发生性关系,换妻符合人性的需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全是一种个人选择,对他人无伤害。这是一种对自己身体和性权利的处分的权利和自由。而法的价值上所说的“自由”,是指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从而使主体和客体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说理由一】  个人自由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不恰当地限制了自由,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因此,对自由的法律限制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结合材料,换妻行为中的当事人是自愿加入的,没有胁迫等情况出现,是个人自由的体现,故法律不应当干涉。


【说理由二】  “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个人意志的实现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从法的价值来说,自由尽管是最高价值,但不是唯一的价值,除此之外,秩序、正义都是法的价值。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在自由、正义、秩序之间谋求恰当的平衡,从而使自由受到秩序和正义的限制,这也就是法律干预自由的正当性。结合本材料,“换妻”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性”的社会风尚,侵蚀婚姻制度,危害家庭的稳定。它交换的是女性的性权利和人格的尊严,损害的是女性的身体,它打破了赖以维持夫妻之间感情联系的纽带——性关系的界限,是对现有婚姻道德和家庭模式的公然挑战,因此,法律具有对超过一定限度的换妻行为的干涉的合理性。


【说理由三】  个人的自由与法律限制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法律背后往往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一部自由的历史,就是自由不断地与秩序、正义碰撞、融合,随着法律所容许的道德限度而扩张或者收缩的历史!结合材料.当“换妻”完全是一种个人化的行为时,法律从保障个人选择的角度出发,认为该行为尚不构成对社会道德秩序的破坏,从而予以容忍和保障。当“换妻”出现大规模的扩张,并且危害社会秩序和婚姻制度时,必须对其自由加以严格限制,以防止以性自由为手段,从而达到非法的目的。此时就有了法律干预的必要。即使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也理所当然地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应当被查处、取缔。


【再强调,做评论】  综上所述,自由始终是法律最根本的追求,是评价法律的最深刻的尺度。因此,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制,尤其是不能以维护秩序和正义为借口肆意地限制个人自由。在用法律限制自由的时候,我们要时刻牢记这种限制的限度:(1)坚持价值位阶,自由始终是最高的价值,除非万不得已,法律不得限制人们的自由;(2)坚持比例原则,对自由的限制不得超过维护秩序和正义所必需的限度;(3)坚持个案平衡的原则,有必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权利、行为动机、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来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换妻”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涉及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问题,需要尽快纳入法律的考量范围之中,尽早确定其的边界,为维护社会道德的同时,保障行为人应有的自由。


【试题点评】  此万能模式的应用领域是案例中的行为处于“罪与非罪”之间。要求考生一方面认识到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另一面也要认识到“自由”有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必须由法律作出边界性规定。








【参考例文二】


【定事实】  材料中,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海自2007年开始,2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参与换妻,实施多人性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对包括他在内的22名参与者,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2010年4月7日至8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当事人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审结,引发了一场罪与非罪的讨论。


【站立场】  我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我们可以得出换妻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结论。


【析概念】  换妻行为是指不同夫妻相互间交换妻子发生性关系,换妻符合人性的需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全是一种个人选择,对他人无伤害。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西方国家往往按无罪处理。


【说理由一】  我国现行《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结合本案,既然换妻行为属于刚刚兴起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说理由二】  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结合本案,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是指召集许多人胡乱进行猥亵、性交的行为。而所谓“淫乱活动”是指性交和其他性行为,包括鸡奸、兽奸等变态行为,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聚众淫乱罪中,必须是没有特定对象的乱搞;而在本案件中,他们大多认识,在一起做爱时也是有特定的对象。另外,他们并非在公开场合,而是封闭空间中。因此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的特征。


【说理由三】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出发,在犯罪客体方面,它侵害了善良风俗、社会公德。在犯罪客观方面,第一是要聚集多人,通常理解应为3人以上;第二是进行淫乱行为。在犯罪主体方面,首先必须为年满16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必须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与者。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善良风俗,但还是故意要通过淫乱行为来满足需求。马尧海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参加的“换妻”或性聚会具有封闭性、隐蔽性、自愿性,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故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再强调,做评论】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无罪,换妻行为本身不应属于犯罪,但同时希望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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