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例文】
小额诉讼程序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正。民事诉讼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一方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而且,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民事诉讼法的效率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其内涵在于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
一方面,小额诉讼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将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审理一般或者重大复杂案件。但是,随着司法案件的增多,原有的司法程序设计显然无法满足这个要求,以至于造成案件积压,而小额诉讼解决了这个困境,完善了目前的程序设计。结合本案,在工人讨薪中,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用小额诉讼程序更加能体现人文关怀,促进案件迅速审理完毕。
另一方面,小额诉讼兼顾了公正与效率。小额诉讼制度并不是对简易程序的再次简化,它在案件标的,审判流程,程序转化方面具有明确的限制。材料中,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就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法院立案部门将作出判断,把符合要求的民事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因此,这不仅能保证判决的公正,而且能确保审判的效率,无疑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价值最大化。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无效率的公正也不能算真正的公正。在小额诉讼中,司法实践摒弃了机械的效率或是公正片面优先,把诉讼效率放在优先的地位,更能在整体上实现司法公正。这不仅仅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