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可以要求雷雨公司收购其所持股份。如若双方达不成协议,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符合。依《公司法》的规定,第一,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董事会,且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3.不可以。依《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同意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兼职禁止义务,且不论是否存在竞业关系。
4.不符合。因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没有对外商出资比例的特别规定。
5.股东会能够根据章程规定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以解散。本案中,公司连续3年平均利润不足1%,满足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因而可以解散。
6.不正确。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7.不正确。因此给债权人赵某造成的货款损失,清算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清算组无权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因为《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只能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而不能开展新的业务。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股东是国家,其组织结构设置、公司运作管理等均是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主导,并且注重职工民主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于公司形式灵活多样,并不必然采取公司法人的组织形式,故其在组织结构等各方面规定更灵活。另外注意《公司法》规定的解散程序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关联之处及两程序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