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1)丁公司董事长的选任决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D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所以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B、C都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没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2)丁公司的其余5名董事不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任。累积投票制是股份有限公司选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方式之一,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3)甲公司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与丁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了丁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公司法》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4)D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受甲公司董事长A的指使,向其持续输送水泥,损害了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中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5)乙公司直接对人民法院提起对D的诉讼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首先书面请求丁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会拒绝或者30日内未起诉时,才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乙公司提起的诉讼:甲公司利用对丁公司的控股地位从事关联交易,损害了丁公司的利益,属于《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对丁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D违反了作为董事长的忠实义务,收受贿赂,其非法所得应归丁公司所有,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丙公司提起的诉讼:甲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害,属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情形;D收受馈赠协助甲公司损害丁公司利益,属于《公司法》第1 52条规定的情形,甲公司和D都应当对其各自给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人E提起的诉讼:甲公司滥用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和丙公司履行了股东义务,没有滥用行为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