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合法。《合伙企业法》第1 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故张某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2.是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成立并不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作为形式和实质性要件,被告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不能对抗原、被告之间合伙协议的效力及业已形成的隐名股东关系。据此,原被告之间应是个人合伙法律关系。
3.应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4.存在。《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本案属于第(3)项情形。
5.合法。《合伙解散协议》是内部约定,合伙人内部按照该解散协议的约定共同承担,在投资股(出资额)中扣除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