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乡政府违反《婚姻登记条例》不给陈某、朱某办理结婚登记,侵犯了他们的婚姻自由权。陈某、朱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收到起诉状时分情形处理:第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第二,对于不能当场判定是否属于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接收起诉状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进行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载明不予立案理由的不予立案裁定。第三,对于收到起诉状时,发现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若法院接收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时,陈某、朱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陈某对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是内璜乡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即甲县政府。
4.陈某在2009年10月1 8日申请行政复议后,10月3 1日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是在法定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5.陈某和朱某为共同原告。作为共同原告,如果都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6.人民法院应判决乡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题的解答关键是结婚登记的性质。如上所述,结婚登记是行政确认,但有很多人误认为是行政许可。那么二者之间有何种紧密的关系呢?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依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首先,二者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要式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作出。
(2)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许可的前提和一个阶段,而行政许可均有行政确认的效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必须首先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其次,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体不同。行政确认的客体是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而行政许可的对象是为法律普遍禁止的行为。
(2)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是对现有法律事实、行为、权利等的证明、肯定或否定,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新的权利义务;而行政许可是恢复或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
(3)前提不同。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对某种行为的普遍禁止,而行政确认没有这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