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应当对此案予以受理。市政府民政部门不按期限支付抚恤金而且任意扣减,属于未依法支付抚恤金的行为,此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孙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不可以。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此案,孙佳就不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
3.不可以对此案进行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4.人民法院根据孙佳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5.作出履行判决,即判决民政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6.公安局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中,市公安局的治安民警已经听见孙佳呼救,完全知晓公民的人身权正在受到侵害,然而他们并没有下车制止,未履行保护的职责。另外,对具有应急职责的行政机关而言,工作人员实际上随时处于待命上岗状态,如公安民警等。因此,市公安局的行为构成了可诉的行政不作为。
7.人民法院应作出确认市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
先予执行共分两种:一种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的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另一种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但需满足三个条件:(1)被告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提出申请;(2)如果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3)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考生除了先予执行之外,还要掌握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合并审理等特殊制度,因为这些特殊制度都可能是案例题的题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