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 1月1 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

资格题库2022-08-02  48

问题 <P>2007年1 1月1 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23条、第32条第2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42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 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P><P>规定:</P><P>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处罚权。</P><P>问题:</P><P>1.本案如何确定管辖?</P><P>2.如鲁潍公司在起诉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立案?可否单独审理?</P><P>3.《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性质是什么?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情况下,《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能否设定工业盐准运证?</P><P>4.依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做法正确与否?理由是什么?法院审理本案时</P><P>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P><P>5.法院审理之后发现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作出何种判决?</P>

选项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本案由苏州盐务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由原、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处罚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两项请求合并审理。


3.《江苏盐业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不能适用于本案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 5条第1款、第1 6条第3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4.不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 3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79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


5.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法理分析】


1.《行政诉讼法》第1 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处罚行为,不属于特殊管辖的三种情形,所以地域管辖法院是苏州盐务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有些同学画蛇添足地回答了级别管辖,认为应该由苏州盐务局的中级法院来管辖本案,那反而对本题的得分构成影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 4条第3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要注意该法条的政府是狭义的政府,专指一般权限政府,而苏州盐务局属于政府的工作部门,所以,一般来说,被告是苏州盐务局,如果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是由基层法院管辖该诉讼案件的。


2.本题的考点为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本题中,高某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对其可以进行单独审理或合并审理。


3.苏州盐务局系苏州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4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4条、第6条的规定,有权对苏州市范围内包括工业盐在内的盐业经营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苏州盐务局对盐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应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苏州盐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 997年1 2月3 1日前修订完毕。因此,苏州盐务局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 5条第1款、第1 6条第3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 3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


5.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79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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