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与徐某、郑某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诉的种类是给付之诉。
2.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丙市D区法院管辖。但徐某、郑某均未提出异议且如期提交了答辩状,基于应诉管辖的规定,甲市A区法院应依法审理。
3.合议庭不应吸收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为人民陪审员;法院无需追加吴某为共同被告。
4.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理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法院以不公开审理须由所有当事人共同申请为由驳回张某的不公开申请不正确。
5.本案共存在两处错误:(1)法院驳回徐某的回避申请错误,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属于法定回避事由;(2)法院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错误,应在复议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
6.本案适用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留置送达的规定,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除题述方式以外,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本题以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综合考查了诉的理论、管辖制度、审理前的准备、回避制度等,既涉及担保法相关理论,也包含了民事诉讼法总论的重要考点。在复习过程中,考生不仅要强化对法条的记忆,也要重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知识,本题考查的诉讼标的、诉的种类均属基础理论范畴。此外,考生也要注意把握总论中新法修改的部分,如回避的事由、应诉管辖、留置送达等,可能从不同角度对新法内容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