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2.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1)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B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江城的A、B、C、D四个区法院都有管辖权。(2)王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王某不应该作为被告,而是由其所在报社作为被告。
3.普通共同诉人,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4.没有,因为赵某没有上诉,应执行一审判决。
5.应移交一审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 6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6.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 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二审法院可就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 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