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B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因为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2.甲市A区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
3.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乙市D区人民法院。
4.这是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可由丙县人民法院或者乙市D区人民法院管辖。就桑塔纳被撞来说,应由财产的所有人即刘某作原告,对于造成刘冰腿部受伤的侵权行为应由受害人作原告,即刘冰为原告,由于其未成年可由父亲刘某作法定代理人。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快捷运输公司。
5.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
6.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7.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不合法。
8.对三苗公司的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对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
【法理分析】
1.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是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要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确定管辖恒定的原则,可以避免已经确定的管辖因无法预料的情形的发生而随时变动的风险,减少因管辖变动而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推动诉讼迅速、经济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苗公司与冷风公司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因此,被告冷风公司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后来冷风公司搬迁,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也不会影响B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2.本题考查的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协议管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进行选择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甲市A区人民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甲市C区人民法院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乙市D区人民法院是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上述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3.本题考查的是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正确解答本题,首先要确定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本案中运输始发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乙市D区,运输目的地是甲市A区,因此该两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本题第一问考查的是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现为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桑塔纳汽车被撞和刘冰腿部被撞受伤的损害赔偿的诉讼都属于侵权诉讼的性质,丙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乙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拥有管辖权。第二问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的车损和刘冰的人身损害的不同在于受侵害的主体不同,因此根据民事诉讼的理论,两个诉讼的原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桑塔纳汽车的所有人,而后者是受害者本人刘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当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所以刘冰虽然只有9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影响他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就不影响他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两个侵权之诉的被告均为侵权行为人——运输公司。《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肇事司机运送货物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车祸导致纠纷,应当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5.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乙市B区。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民诉意见》第1 9条第2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合同原来约定的送货地为甲市A区,但当事人以实际行动改变了合同实际的履行地,即将货物送到了甲市E区,应当以实际履行地甲市E区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题的答案为乙市B区人民法院和甲市E区人民法院。
6.本题考查的是诉讼过程中一种特殊情况的处理,需要牢记法条对此的规定。《民诉意见》第39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所以本案中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对该公司的诉讼地位并无影响,只是原法定代表人已无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诉讼,应该由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承受原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7.本题考查的是诉讼调解的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而自愿原则是诉讼调解的灵魂,在诉讼调解的原则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同时,该新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本案中法院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制作了调解书,违反了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应为非法。
8.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上诉的对象,具体来说,是调解书能否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调解书不在可上诉的范围内,因此本案中三苗公司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当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