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本案中,原告方鸿应当对县医院的损害行为、原告受到的实际损害结果以及医院有诊疗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2.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进行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属于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当由被告负责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举证不能,则应由其承担败诉的风险。
3.方鸿的妈妈出具的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但是,由于她是与原告方鸿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法院不能将其出具的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5.方鸿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如果患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医院,法院可以推定该患者的相关主张成立。
7.如果县医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方鸿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方鸿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方鸿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在法院充分说明并询问以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态度的,法院推定方鸿陈述的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