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程序中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侦查机关拒绝赵某父亲要求在侦查人员对赵某
讯问时到场的请求。因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2)侦查终结前,陈某
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李某提出向侦查机关陈
述意见的要求,侦查机关不予理睬。根据法律规定,
对于李某陈述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记录在
案。对于陈某的书面意见,侦查机关应当附卷。
(3)公安机关因事务繁忙未告知赵某、张某及其辩护人案件移送情况。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辩护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2.市检察院在没有讯问黄某、赵某以及听取辩护律师陈某、李某的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批捕决定的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检查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在本案中市检察院在作出批捕决定前,应当讯问黄某、赵某,听取辩护律师陈某、李某的意见。
3.人民检察院未讯问犯罪嫌疑人,仅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便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这种做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4.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的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在赵某及其父亲的反对的情况下,邀请了赵某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到场旁听了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只有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才可以派代表到场。(2)在赵某最后陈述时,赵某的父亲要求补充陈述,审判长予以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5.赵某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赵某在交付执行后,突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准。
6. 2011年5月4日,人民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执行机关的做法错误。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4月2日送达判决书,4月1 8日判决书生效,判决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在10内交付执行,5月4日超出法律规定的交付执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