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供述应当被排除,但其辩解则不应当被排除。
2.(1)蔡某的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蔡某虽然年幼,但因其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依法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2)刘某姐姐的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刘某姐姐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依法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3)吴某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该书面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蔡某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4.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书证。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书证的提出必须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该残疾人证属于间接证据。
5.应当计入审判期限。
6.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