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区检察院的以下做法不合法:(1)立案管辖不合法。宋某所触犯罪名为职务侵占罪,该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申请延长审查羁押期限的程序不合法。某区检察院应在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3)某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做法不合法。对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应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某区人民法院的以下做法不合法:(1)变更审理程序的理由不合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轻重不是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法定理由。(2)判决后的处理方式不合法。法院对宋某判处缓刑,应在判决宣判后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能再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案件审理,二审合议庭应由3至5名审判员组成。
4.某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程序不合法。某市检察院应当提请其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