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可以在现场、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李某不得要求证人到李某自己住处进行询问。
2.律师魏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要求查阅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一审人民法院在证据的认定上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所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也可以定罪。《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5.罚金刑不应当由检察院执行,而应由法院执行。
6.对苏某的要求,法院不应裁定准许。苏某是在障碍消除后的9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期间的恢复,已超出法律规定的5日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7.对判决的执行程序不正确。应由人民法院将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