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陈某批准逮捕的程序不合法。逮捕陈某应当由该市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做出批准逮捕的批复。
2.曾某的舅舅向侦查机关申请对曾某监视居住不合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舅舅不是近亲属。
3.侦查机关对曾某改为监视居住不需要经检察院批准,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4.侦查机关对曾某进行通讯监控一直持续到法院判决不合法,对监视居住的人进行通讯监控仅限于侦查期间。
5.乔父申请证人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申请保护的只有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本人。
6.检察院对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的处理不合法。应当将技术侦查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及时销毁。
7.侦查机关讯问陈某没有录音录像不合法,根据案情可知陈某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讯问陈某应当录音录像。
8.检察院对陈某供述的处理不合法,陈某不通晓当地语言,讯问陈某应当为其聘请翻译;而没有聘请所得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