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不能请求乙公司先行支付货款。因为甲公司所享有的不安抗辩权只有中止履行的效力,没有让他方先行履行的效力。
2.甲公司不能先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1 1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在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物后,甲可以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4.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就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仍然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责任。由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乙公司与丁公司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
6.甲公司不能胜诉。因为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保证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7.不能。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动产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理解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即其只有暂时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效力;对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二者责任承担问题应区分清楚;注意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最新规定;民法上,明确只有房屋承租人和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