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甲店中的免责声明是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乙仍可以向甲要求赔偿损失。
2.有效。甲将汽车低价卖给丙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且无合同无效的情形。
3.乙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4.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
5.丙的承诺不发生效力。因为丁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条件视为不成就。
6.不能。赠与人丙可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丁不能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7.B能获得汽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交付即所有权转移,甲将汽车交付给了B,B即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1)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属于格式条款,如果属于《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属于其他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2)注意区分债权人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无效主要看受让人是否有侵害债权人的意图和目的,是否与债务人通谋、互相配合、共同实施。如果受让人仅仅是知道转让价格不合理、行为有害于债权,而无共同侵害债权人之故意,则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是有效的,债权人只可行使撤销权,而不能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