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赠与合同有效。因为张某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赠与合同是纯获利益合同,张某有缔约能力,并且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王某与张某达成赠与合意时就已经成立并生效。
2.甲归王某所有。因为,张某和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虽然有效但是甲并未交付给张某,因此甲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张某,王某是甲的所有权人。其后虽然王某将甲遗失,但是拾得人并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甲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
3.由王某承担。配种费属于增加原物价值的有益费用,占有人有权要求所有权人承担。
4.由郑某承担。因为作为恶意占有人的郑某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5.合法。因为受让人通过宠物商店购买到丙,遗失物所有人王某请求返还丙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
6.归王某所有。因为宠物店是接受委托代卖,不是行纪行为,对取得的财产均无收益权,而小狗丙是牧羊犬甲的孳息,出卖丙的所得均应归甲的所有权人王某所有。
7.由郑某承担。因为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8.由郑某承担。因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文某对于被狗咬伤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当由动物饲养人郑某承担责任。
只有对相关的易混淆概念予以区分,对当事人和合同性质作出准确判断,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如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就是基于拾得人拾得后的表现判断的,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分就是基于法律对行纪人的特殊要求作出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