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商场与B演艺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选择之债。
2.C水果批发市场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三是等到履行期届满之后,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C水果公司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对其最有利。甲选择定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分别可得1 800元、2500元、3000元,因此应选择违约金。
4.不可以。因为该合同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5.成立。因为B演艺公司安排徐小蕾前去表演的行为是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A商场因此没有遭受任何损失,B演艺公司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6.第一,张先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A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张太太选择要求A商城承担违约责任,则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生要注意区分定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其次,损害赔偿金的功能在于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违约金条款,而违约方没有造成对方损失,可以单独适用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承担惩罚性功能。当有违约金条款且违约方造成了对方损失时,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此时的赔偿金适用在于弥补违约金数额之不足。在二者并用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人一般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