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双方将默示无异议约定为合同变更方式。
2.交货日期应为9月10日。百货商城对悦意服装厂提出变更交货时间的通知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该变更成立。
3.悦意服装厂开始寻找新的买主的行为不成立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其并未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百货商城。
4.不能。因为合同变更后,每件服装单价为30元,悦意服装厂以每件32元卖出,获差价为利益而非损失。
5.风险全部由百货商城负担,因为百货商城迟延受领,违约在先,9月10日以后发生的风险应由百货商城承担。可以主张。
解题的关键之一是理解双方关于“如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若无异议,则变更成立”约定的效力。解题的关键之二是认识到合同经过变更后,旧的条款便失去效力,新的约定条款为有效条款。因此,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期、价格等均应以新的变更后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