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9年4月1日。 2009年月1日,乙向甲交付90万元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交付借款时生效。
2.本金为9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另外,根据提前还款的规定,提前还款且贷方同意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期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即3个月。
3.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应当由己承担。9月10日,甲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此时甲已经完成了指示交付,汽车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受让人己。乙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甲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6.(1)乙可以以甲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甲表示“自己有钱也不会还”,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考查借款合同和担保相关知识的衔接。实践中,借款合同往往是和担保合同一起出现的,二者是主从合同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另外考试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关于利息计算、生效时间、提前还款等方面的知识,只有将这些知识串在一起才能真正做到“万变不离其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