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因为乙丙两个债权人起诉的是同一个次债务人A公司,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存在,数额为1万元。丙替甲修缮院顶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请求甲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1万元,但无权请求报酬。
3.有道理。因为甲明知B公司交付的茶叶中有200千克不合格,却仍向B公司清偿,对于这12万元,无权向A公司追偿。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入主张,所以A公司可以就此提出抗辩。
4.法院应判决由戊向乙履行10万元的清偿义务。因为甲以电话催款的行为不属于积极行使债权,乙的代位权成立。
5.不享有。因为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撤权消灭。
6.不对。因为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