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孟甲属于主犯,是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2.不构成。因为甲厂是为专门从事非法印刷而成立的单位,此种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不应该。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承担责任的范围限制在“组织、指挥”的范围内,而不是指集团所有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孟某为非法印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孟甲等人打人的行为是该犯罪集团以外的罪行,孟某不该承担责任。
4.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孟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出版物为犯罪对象的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竞合,应以特殊法条即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5.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
6.孟某妻子使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同时也构成包庇罪(作假证明包庇),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其采取的扣押杨某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与妨害作证,包庇行为属于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处罚。
对此考生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1)对几种不视为单位犯罪情形的把握;(2)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是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竞合的关系,应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3)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想象竞合情形,应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