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2.张某的该行为应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张某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4.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5.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6.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7.属于抢劫罪。
8.属于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有这样一个陷阱:“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中的挎包,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考生在读到这里时,可能会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1条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直接依据这一条将张某的该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张某骑摩托车抢走行人李某的挎包”是一个抢夺的故意,“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是另一种故意,即故意伤害的故意。李某实施了两种行为,并具有两种故意,应当构成两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