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叶某的行为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一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叶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是限于挪作其他公用,不包括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叶某两次挪用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同种数罪,犯罪金额累计计算,不需要数罪并罚。
2.叶某的归还行为对定罪没有影响。叶某挪用公款,一次用于营利活动,一次用于非法活动,都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只需要有挪用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叶某归还2万元钱的行为是犯罪后的归还行为,只可能在量刑时考虑,对定罪没有影响。
3.叶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4.翟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5.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受贿罪。
6.苏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3种情形对时间、数额有不同要求。挪用7种特定款物的,不同情形以不同罪定罪处罚。注意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也可能存在转化。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