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构成组织卖淫罪一罪,不数罪并罚。
3.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4.丁构成犯罪,构成传播性病罪。
5.戊构成犯罪,构成嫖宿幼女罪(未遂)。
6.此种情况下,戊不构成犯罪。
7.甲、乙组织男青年卖淫的行为也构成组织卖淫罪。
8.庚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本题中的难点是组织卖淫罪中的吸收犯问题以及本罪的情节加重犯问题。在《刑法》第358条的规定中,有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罪类型、情节加重犯,吸收犯和结果加重犯。其中,情节加重的情节规定有:情节严重,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吸收犯是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吸收强奸罪,只定组织卖淫罪一罪;结果加重犯是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