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张成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成文携带水果刀进行抢夺,虽然没有使用,但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郑某误认为壮男是张成文的同伙,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其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进行防卫,实际上不法侵害并不存在,因此郑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造成重伤的结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3.张母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母为了使其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宋某帮忙,并且给予其财物,希望通过行贿方式使其子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特征。
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类型:(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利用其丈夫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胡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究,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胡某身为检察官,本应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但却收受贿赂,明知张成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却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其不提起公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因此,胡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前罪为恐怖活动罪,在任何时候再犯此类犯罪的,构成特别累犯。但是本题中,张成文的后罪并非恐怖活动罪,因此不构成特别累犯。此外,因其时间已经超过5年,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