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

资格题库2022-08-02  64

问题 (2011年)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 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 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作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 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 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 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 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问题: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 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 律规定的何种证据?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 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 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选项

答案

解析 本案考核的知识点包括适格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诉讼代理人、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等。
1.阅读材料可知,本案是由劳资争议而引发的侵权案件,职工黎某因劳资争议与甲公 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冲突,进而唆使未成年人汪乙毁坏甲公司的办公设施,甲公司因此诉 至法院。据此可知,甲公司因其财产被侵犯而起诉实际侵权人黎某的案件中,甲公司的身份 为原告,黎某的身份为被告,汪乙在黎某的教唆下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身份是本案的共同被 告,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可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汪甲 并未参与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不具有当事人身份,因汪乙是未成年人,故汪甲是汪乙的法定 代理人。
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其必须满 足如下三个特征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的证据 类型包括七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 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不属于上述七种证据种类之一,其只 是证明材料的附属说明。并且,对案发现场的检查勘验,应当由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 行,甲公司自行制作的“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制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 中的证据。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与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前者属于书证,后者属于视听资料。
3.《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 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据此可知,尚律师只有一个“全权委 托”的委托书,因此,甲公司对尚律师的授权为“一般代理”。
4-本案的原告方为甲公司,被告方为黎某和汪乙,法院应当解决的是原被告之间的民 事纠纷,据此可知,甲公司有权因“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被砸坏”要求黎某承 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黎某并非本案的直接行为人,甲公司无权要求黎某向其赔礼道歉, 因此,甲公司只能请求被告对其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却不能请求被告向其法定代表人 承担责任,因为主体不适格,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于黎某向法院提起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的,因 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先经过劳 动仲裁程序后,方可提起诉讼。
5.《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 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对于甲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事项,黎某可以与甲公司协商解决,不愿协商 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会或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 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 (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 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 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4.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 适格;
(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 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
(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 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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