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 项

最全题库2022-08-02  45

问题 2008年)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 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 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 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 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 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 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 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 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 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问题: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 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 是什么?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 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 利益?依据是什么?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违约金。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应按照合同的约定 给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 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 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 量,并作出裁决。故本题中B公司可以基于如上法律规定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2.本题考核侵权责任的承担。首先对于陈某的直接侵权人是工人刘某,而刘某是丙建 筑公司的工人,其侵权行为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慎掉落手中的转头”导致,根据《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应由丙建筑公司对陈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丙建筑公 司是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开办的,属于合伙企业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 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所以,张、李、王三人应对陈某的损 害承担连带责任。
3.本题考核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据此规定,对陈某的赔偿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4.本题考核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 处理。
5.本题考核抵押权。本题中A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银行作抵押担保,如果到期不 能偿还债务的话,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 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 优先受偿。基于此,银行行使抵押权的范围是不包括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的商品房的,因 为其属于新增建筑物。但要实现其抵押权,是要一并对其进行处置的,只是对价款中属于商 品房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6-本题考核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本题中,丁某从A公司处购得的房屋没有办理物权登记,因此尚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A公司仍是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旗下房产的处置是有权处分,在其将房屋出售给汪某并为其 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便依法转移给了汪某。丁某不能向汪某主张返还,只能通过 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来救济自己的损失。
7.本题考核合同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依据上述规定,汪某与A公司虽然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化学指标, 但A公司应交付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房屋,而事实上,其房屋的环境质量严重不符合基本 标准的规定,导致最初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应予支持。故,当事人汪某可以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8.本题考核违约责任与建设工程优先权。《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 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 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 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A公司不能如期 支付B公司建设工程款的,B公司既可以向A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对建设工程 主张优先权。

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 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 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 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 依据。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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