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A县长春公司和B县万寿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长春公司

资格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2010年10月A县长春公司和B县万寿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长春公司 向万寿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设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 项,还口头约定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并约定了仲裁机构。后长春公司依约向万寿公司提 供了该电子设备。万寿公司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没有及时向长春公司给付50万元的 货款。长春公司与万寿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得知万寿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得知百利 公司尚欠万寿公司已到期货款共计20万元。于是长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万寿公司还款,并 特别说明如果万寿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百利公司的仓库收回,交给长春公司以抵消万 寿公司拖欠的50万元欠款。万寿公司应诉,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 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 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万寿公司只还了 30万元,尚欠20万元,长春公司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万寿公司的账户资金根本 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发现了万寿公司在本地尚有一处房产,于是将该房产查封,要进行拍 卖。在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时,广为公司跳出来主张其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要求法院停止 查封。而万寿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百利公司拖欠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长春公司。 问题: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哪些 法院管辖?2.假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万寿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双方当时曾约定仲裁,理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应如何处理?3.假设长春公司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定后,该仲裁裁定 的效力如何?说明理由。4.法院对广为公司的异议应如何处理?5.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百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说 明理由。6.法院能否根据万寿公司的申请通知百利公司将20万元债务向长春公司履行?如果百 利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7.如果百利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万寿公司还款20 万元,造成20万元被万寿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百利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 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A县、 B县、C县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
3.该仲裁裁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为该裁定是根据口头仲裁协议作出的。
4.应对广为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认为异议成立 的裁定中止执行。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等措施,但不得处分财产。
5.人民法院不可通知百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本案原被告所 诉争的标的为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百利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6.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百利公司将20万元债务向长春公司履行。如果百利公司对执行法 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应进行 审査。但是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
7.如果百利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万寿公司还款20 万元,造成20万元被万寿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百利公司除在已还款的20万元范围内与被 执行人万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百利公司罚款,也可对百 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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