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

练习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2009年)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 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干甲市的M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 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 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 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 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 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 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 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问题: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 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本案是因购房合同发生纠纷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 似比较凌乱和复杂,考生应当坚持“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理出头绪。在本案中,买受人 刘某与出卖人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民事纠纷,而房屋属于不动产,故考生应当考虑到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看到不动产就应当想到该规定,而不管后文是否提问)。
1.《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 但随后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由法院管辖。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约定的仲裁管辖无效,但 根据该条文但书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因此,该仲裁协议 是视为有效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因此,由仲裁 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确定并对本案进行裁决。
2.《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 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回避而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 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法》第二十条第 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 院裁定。
3.《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 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 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在本案中,“在仲裁 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 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这里首席仲裁员的选任违反了法律规定,只有在双方共同委托下 或是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了回避申请,且理由成立,对此,仍是要在何某委 托下或是在规定期间内没有另行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 本案中再次出现了仲裁员选任的程序错误。
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并请求 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 次开庭前提出,因此,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4.《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何某则向 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 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中,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仲裁庭的裁决,如果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即何某住所地或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 某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
5.《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 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据此可知,人民法院认为应重新仲裁的,则应通知仲裁庭,如果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 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修订后为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可知,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 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原仲裁协议被撤销,且原仲裁协议与管辖协议均 无效,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都不能依据原来的协议对该案进行管辖。

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 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 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 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 (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 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 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 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 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 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 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 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 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 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
程序。
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 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 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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