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合谋去某别墅盗窃,二人事先约定,由甲在外面放风,乙入室寻找财物,待财物 售

练习题库2022-08-02  31

问题 甲和乙合谋去某别墅盗窃,二人事先约定,由甲在外面放风,乙入室寻找财物,待财物 售出后二人平分赃款。乙进入住宅后翻箱倒柜,结果找到信用卡一张,手机一个,现金 3,000余元。乙正要出门时,突然该别墅的女主人丙从厨房出来,丙欲大声呼救,被乙拿刀 捅伤,乙出门时,看到丙有几分姿色,顿生歹念,于是奸污了丙。乙从里面出来后,没有看到甲,便一个人走了。后来乙问甲为什么提前离开,甲说当时 有警车经过,甲害怕被警车盘问就跑了。乙没有把在房间里的具体情形告诉甲,给了甲 1,000元,说是只找到了 2,000元。乙拿着信用卡将里面的5万元现金全部取出,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2.乙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3.甲的盗窃现金的数额是多少?4.甲看到有警车经过即逃跑的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5.乙将信用卡里的现金全部取出的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甲与乙分工进行盗窃,属于盗窃罪的共犯。
2.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与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因为乙在人室盗窃时,为了 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因此,应以抢劫罪处罚。在出门时,乙又对受害人实施了奸污行 为,故成立强奸罪。此后,乙又使用偷盗来的信用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成立盗窃罪。故应数罪并罚。
3.甲的盗窃现金数额是3,000元,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他应该对盗 窃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4.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中,共犯人中的一部分人中止并不阻止整个犯罪行为,只有中 止的犯罪人也有效地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的犯罪才成立该共同犯罪的中止。
5.盗窃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720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