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青年甲(25岁)没有任何收入,2009年5月1日,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

考试题库2022-08-02  56

问题 无业青年甲(25岁)没有任何收入,2009年5月1日,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期3年执行。2010年12月4日,甲在与其好友乙聊天时抱怨自己生活没有着落,乙 告知甲,在当地某小学就读的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可以从其父身上骗一些钱花。甲非常赞 同。两人经过周密的计划,决定由甲负责找车辆,而乙负责将李某骗至车上。于是,当天下 午四点,乙和甲依计划将李某骗至乙家中,乙让李某在一间屋子里玩游戏,自己则到另一间 屋子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要求其在当日晚上九点之前将30万元现金送 到某处,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七点,甲想自 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趁乙去厕所时,偷偷将李某送回家,并打电话给警局自 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讯问中,甲还主动交代,2010年4月2 日幸福小区A栋XX室发生的入室抢劫杀人命案系乙所为,该案件随后经查证属实。后经 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査明,乙于2003年6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 于2009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 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关于甲乙二人共同行为的定性。甲乙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因为二人虽口称绑 架了李某,事实上并未实施绑架行为,也没打算绑架李某,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不成立绑架罪。甲乙谎称李某被绑架,以此要挟李某的父亲,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1.甲的行为
对于甲,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因为甲尚在缓刑期间,在考验期内犯新 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在打完电话后,甲考虑到自己仍然在缓刑期间,于是,将被害人偷偷送回,并准 备去投案自首,因此,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投案。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因为甲的交代,警方侦破了乙的抢劫案,因此,甲的行为也成立立功。对于甲的 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乙的行为已成立敲诈勒索罪,同时,乙人室抢劫的案件发生在其假释期间内,因此, 对乙应撤销假释,对新犯的两个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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