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打算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 元,其

练习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甲、乙、丙、丁、戊打算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 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1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5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5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5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庚。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给庚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5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丙、戊两股东的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丙以实物出资应该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而不应由股东约定;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是非法的,因为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和1至2名监事。
3.属于存续分立。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协议承担,但对债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在公司分立前与其达成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头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二者依法应对A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讲解:
1.《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货币出资,应当经过外部机构评估作价,以确保真实,不能由股东自行约定。《公司法》第27条 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虽然具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股价,但是无法转让,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
2.《公司法》第51条第I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 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 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7174.html

最新回复(0)